隨著民國115年勞動法制調整,全勤獎金之合法扣發方式,成為企業人資與勞工高度關注的實務重點。
過往實務上,不乏企業規定「只要請假即全額扣發出勤獎金」,然而,配合最新修正勞工請假規則與勞動部解釋,任意扣除全勤獎金將會存在明顯違法風險。本文將說明 115年後出勤獎金制度的合法界線與實務因應。
一、全勤獎金在法律上的性質定位
依法院相關實務見解,出勤獎金是否屬於「工資」,需視其給付性質而定:
若屬按月固定給付、經常性給與,且為勞務之對價
原則上屬於工資
即使全勤獎金於薪資表上列為「獎金」或「津貼」,因為屬於工資一環,雇主不能任意扣除,且全勤獎金亦會影響加班費等基本工資計算,需特別注意。
二、民國115年修正重點:請病假等情況不得全額扣發全勤獎金
(一)修法核心內容
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,配合《勞工請假規則》與勞動部解釋函令,已明確要求:
勞工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未超過10日者,
雇主不得僅因請病假而為不利處分,
包含全額扣發出勤獎金。
換言之,「請一天病假即全扣全勤獎金」之制度,已不符合法令要求。
(二)合法扣發原則:比例扣除
若企業仍設有出勤獎金制度,僅得依「實際請假日數」進行比例扣除。
【計算示例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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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出勤獎金:3,000 元/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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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當月計算日數:3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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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請病假:1 日
合法扣除金額:
3,000 ÷ 30 × 1 = 100 元
不得扣除全額 3,000 元。
三、哪些合法假別,不得影響全勤獎金?
依現行法令與 115 年新制解釋,勞工依法請以下假別時,雇主不得逕行全扣出勤獎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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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婚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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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喪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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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公傷病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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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普通傷病假(10 日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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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家庭照顧假等等
若企業仍以出勤獎金作為懲罰性工具,極易被認定為變相扣薪或不利處分。
但仍須注意的是,並非員工請假均不影響全勤獎金發放,舉例來說,如果員工非因為家庭因素而請事假,雇主仍得扣除全部全勤獎金,不可不慎
四、違反規定的法律風險
雇主若違反全勤獎金新制,可能涉及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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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違反《勞動基準法》第22條(工資應全額給付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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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違反《勞工請假規則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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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勞工申訴或勞動檢查認定違規
後續可能遭處罰鍰,與員工產生勞資糾紛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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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補發遭扣除薪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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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行政罰鍰 新臺幣 2 萬元至 100 萬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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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列入違法事業單位公開名單
五、結語-律師實務建議
(一)對企業與人資單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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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公司應立即檢視並修正相關出勤獎金制度、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條款,如果相關契約有紀載扣除全額獎金之文字應立即修正,並建議請律師、法律顧問審閱確認勞動契約是否有爭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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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有些企業或老闆可能認為將全勤獎金項目刪除就不用受到規範,但是因為全勤獎金屬於工資,如果公司未得員工同意任意變更薪資結構,員工仍得主張給付全勤獎金薪資,反而將會使公司陷於更不利的地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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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因此,公司不得逕將原本已給付勞工之全勤獎金刪除(非常重要)
(二)對勞工
- 如遇請病假遭全扣出勤獎金:保留請假紀錄、薪資單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訴或諮詢專業律師
本所將持續追蹤115年 勞基法修正 與勞動法實務發展,提供企業與勞工最即時、可行的法律建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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